生活中,有时会发生这样一幕:你跟对方吵架,对方打你一拳,恼羞成怒的你立马也打对方一拳。警察过来处理时要将你带走,这时,你理直气壮地说:“是别人先动手打我,我还手,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?”以下,我们用一则案例解读什么是正当防卫。
案情回顾
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,两人都喝得有点多,开始以谁更有钱,生意做得更大吹嘘起来,互不相让,争吵起来。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,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,小王随即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。但因为喝得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,小王恼羞成怒,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,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。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,小王则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。面对民警,小王理直气壮地说:“是对方先动手我才还手,我是正当防卫,不应该抓我。”后经法医鉴定,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,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。小张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,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。
评案说法
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,保护合法权益。而别人先动手打你,你还手,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,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,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,不能构成正当防卫。互相斗殴,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,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,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。根据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。
上述案例中,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。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,且未严重危及生命安全,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。小王本人先挑衅摔酒瓶,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。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。因此,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,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,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较少。所谓实施了“正当防卫”行为的当事人大多被以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定罪判刑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,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。该出手时就出手,但切记不要乱出手、出重手,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对于正当防卫,既要知道实施防卫行为的条件,也要消除“自以为”的误区。
一、正当防卫实施的条件
正当防卫包括:正当防卫+特别防卫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构成“正当防卫”应符合五个条件:
1.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;
2.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;
3.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;
4.不能超越一定限度;
5.对不法侵害行为人,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造成损害。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构成”特别防卫“应符合三个条件:
1.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;
2.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,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间条件;
3.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,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对象条件。
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,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,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,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,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。这主要是因为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,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。《刑法》就此作出特别规定,有利于鼓励公民同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正当防卫的误区
需要指出的是,有9种行为你可能“自以为”是正当防卫,但是实际上不属于正当防卫:
1.打架斗殴中,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。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,一方先动手,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,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2.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,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。
3.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4.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5.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,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6.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,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7.防卫挑拨式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即为了侵害对方,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,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。
8.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公安人员依法逮捕、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,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“正当防卫”。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。
9.原本是正当防卫,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。此种行为,属于“防卫过当”,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(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例外情形)。
关于打架,您还需要了解
打架不是正当防卫,别人先动手打你时你该怎么办呢?
1.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,立马报警。
2.迅速跑开,躲避殴打。
“打架”,在法律上称为殴打他人,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按照法律规定,一般可处以拘留或者罚款。如果殴打他人致受害人“轻伤”或“重伤”,行为人可被判有期徒刑。
轻微伤
虽然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是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应受治安处罚: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轻伤或重伤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
打架成本有多高?
1.轻微伤的打架成本=5日至15日拘留 + 500元至1000元罚款 + 医药费、误工费等赔偿 + 因拘留减少的工资。
2.轻伤的打架成本=3年以下有期徒刑 + 赔偿金 + 医药费、误工费等赔偿 + 因判刑减少的工资。
3.重伤的打架成本=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 + 经济赔偿 +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。
4.打架附加成本=民事责任费用(诉讼费+律师费+医药费+误工费) +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+ 心情沮丧郁闷 + 名誉形象受损 + 家人朋友担忧 +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。
除此之外,一旦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之后,犯罪记录将会伴随终生,今后个人甚至自己的子女报考公务员、参军、入党、出国、留学、就业等都会受限制。
人与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,也许双方坐下来谈谈问题就可以完美地解决,打架前请三思!
来源:楚雄鹿城信息港